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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冲刺热点汇总 | 知产篇(中)】“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匿名  发表于 2022-1-6 14:21:54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四) 2020年度北京市法院常识产权司法庇护十大案例之——“红牛”商标权权属胶葛案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胶葛案〔最高群众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人签定合资条约,约定建立合资公司,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牛公司供给产物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良技术。双方曾约定,红牛公司产物利用的商标是该公司的资产。经查,17枚“红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泰国天丝公司。厥后,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公司前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定多份商标答应利用条约,红牛公司付出了答应利用费。

尔后,红牛公司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物,停止了大量市场推行和广告投入。红牛公司和泰国天丝公司均对“红牛”系列商标停止过维权及诉讼事件。后红牛公司向北京市高级群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付出广告宣传用度37.53亿元。

一审法院判决采纳红牛公司的全数诉讼请求。红牛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群众法院。最高群众法院二审以为,原始获得与继受获得是获得注册商标公用权的两种方式。判定能否组成继受获得,该当检查当事人之间能否就权属变更、利用刻日、利用性质等做出了明白约定,并按照当事人的实在意义暗示及现实实行情况综合判定。在答应利用关系中,被答应人利用并宣传商标,或保护被答应利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固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究竟根本。最高群众法院遂终审判决采纳上诉、保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当事人系列胶葛中的焦点争议。本案判决厘清了商标让渡与商标答应利用的法令界限,裁判法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树模意义,开释出同等庇护国内外经营者正当权益的积极信号,是司法办事高质量成长,助力改良优化营商情况的活泼理论。

【考点猜测】

1.商标权答应及其意义

(1)答应的寄义

指商标权人经过签定利用答应条约,答应他人利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答应他人利用其注册商标的,被答应人只获得了注册商标的利用权,注册商标的一切权仍归属于商标权人。

2.商标权答应的品种

(1)独占利用答应

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候、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答应一个被答应人利用,且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利用该注册商标。独占利用答应具有解除他人甚至商标注册人利用的效力。同时被答应人还可利用制止权,假如他人实施了加害商标权行为,被答应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并补偿损失。

(2)排他利用答应

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候、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答应一个被答应人利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利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答应他人利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利用答应

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候、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答应他人利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利用该注册商标和答应第三人利用其注册商标。

3.商标利用答应条约的内容

商标权人答应他人利用其注册商标,该当签定书面条约,内容应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答应利用的注册商标的称号、注册证号码、利用商品的品种称号、利用的刻日;
(3)答应利用商品的质量标准;
(4)答应人监视商品格量的办法;
(5)商品销售的价格、销售地区;
(6)商标答应利用费的计较方式和付费方式等内容。

(五)2020年度北京市法院常识产权司法庇护十大案例之——数据权益不正当合作胶葛案

深圳市腾讯计较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收集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合作胶葛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深圳市腾讯计较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开辟运营小我微信产物,为消耗者供给立即交际通讯办事。小我微信产物中的数据内容首要为小我微信誉户的账号数据、好友关系链数据、用户操纵数据等小我身份数据和行为数据。浙江搜道收集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两被告)开辟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操纵Xposed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小我号”功用模块嵌套于小我微信产物中运转,为采办该软件办事的微信誉户在小我微信平台中展开贸易营销、贸易治理活动供给帮助。

腾讯公司向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微信平台的数据权益,两被告私行获得、利用涉案数据,组成不正当合作。一审法院以为,收集平台方对于数据资本整体与单一原始数据个体享有分歧的数据权益。两被告经过被控侵权软件私行收集微信誉户数据,存储于自己所控制的办事器内的行为,不但危及微信誉户的数据平安,且对腾讯公司基于数据资本整体获得的合作权益组成了本色性侵害。两被告的行为有违贸易道德,且违反了收集平安法的相关规定,组成不正当合作。一审法院遂判决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合作行为,配合补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合作行为所付出的公道用度总计26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触及数据权益归属判定及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认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判决兼顾平衡了各相关方的好处,公道分别了各类数据权益的权属及鸿沟,为数据权益司法庇护供给了理性分析根本,也为避免数据把持、完善数字经济法令制度、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成长供给了可鉴戒的司法规证。

【考点猜测】

1.数据抓取行为能否组成不正当合作行为?

收集信息时代爬虫技术的利用行为自己首要需要斟酌对计较机系统及系统数据平安的风险。从今朝对爬虫案件的梳理来看,爬虫技术利用行为自己酿成的法令风险,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侵入行为。应用爬虫技术不法进入计较机信息系统内部,侵入行为自己也会具有组成犯罪的能够性。按照侵入计较机信息系统的性质的分歧,对技术利用者的行为要求也具有分歧。若利用爬虫技术,不法侵入了国家事务、国防扶植、尖端科学技术范畴的计较机信息系统,则只要实施了侵入行为即组成不法侵入计较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破坏行为。该行为是指不法对计较机信息系统功用或计较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置大概传输的数据和利用法式停止破坏,大概故意建造、传布计较机病毒等破坏性法式,影响计较机系统一般运转,结果严重的行为。比如,行为人编写爬虫法式,将其植入计较机信息系统,对计较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停止删除,结果严重,则组成破坏计较机信息系统罪。

第三,获得行为。若利用爬虫技术,不法侵入属于国家事务、国防扶植、尖端科学技术范畴之外的计较机信息系统,获得了该计较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置大概传输的数据,大概对该计较机信息系统实施不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则会组成不法获得计较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假如不法抓取(窃取)的数据信息属于百姓小我信息,大概贸易奥秘并给贸易奥秘权利人形成严重损失的,则有能够会组成加害百姓小我信息罪或加害贸易奥秘罪。

此外,2017年新订正的《反不正当合作法》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操纵技术手段,经过影响用户挑选大概其他方式,实施故障、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当供给的收集产物大概办事一般运转的行为。技术手段的利用自己似乎也可以组成反不正当合作行为。可是,由于现实中爬虫技术的利用行为组成反不正当合作的话,需要斟酌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行为对市场合作的影响,判定成果终极落脚在数据的利用行为能否影响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允合作。

(六)2020年度北京市法院常识产权司法庇护十大案例之——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刑民穿插案

武汉大西洋连铸装备工程有限义务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红利分派胶葛案〔最高群众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宋祖兴与武汉大西洋连铸装备工程有限义务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公司)签定《离职后义务协议》,约定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大西洋公司以为,宋祖兴向案外人武汉恒瑞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谷公司)供给注册资金和技术支持,并表露了大西洋公司的贸易奥秘,违反了协议约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祖兴承当响应的民事法令义务。经查,武汉市江岸区群众法院已在恒瑞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玉祥(大西洋公司的前员工)涉嫌侵害大西洋公司贸易奥秘的刑事诉讼法式中,认定恒瑞谷公司组成加害贸易奥秘罪。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以为,武汉市江岸区群众检察院控告恒瑞谷公司及杨玉祥涉嫌加害贸易奥秘罪刑事案,经公安机关侦察终结,侦察成果不触及宋祖兴,亦无宋祖兴加害大西洋公司贸易奥秘的究竟认定。按照刑事案件的侦察成果,恒瑞谷公司及杨玉祥涉嫌加害贸易奥秘的行为与宋祖兴无关,故采纳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请求。大西洋公司不服,向最高群众法院申请再审。最高群众法院以为,检察机关并未对宋祖兴提起公诉,故刑事判决不触及宋祖兴能否介入实施犯罪行为的认定。

是以,在刑事诉讼法式未对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的关系停止检查与认定的情况下,不组成对本案民事诉讼法式的预决究竟,也不应间接据此认定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无关。本案中,按照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宋祖兴是恒瑞谷公司的现实出资人,其在离职后两年内以隐藏手段隐名组建了与大西洋公司具有同业业合作关系的恒瑞谷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最高群众法院遂提审本案,并再审改判撤消一、二审判决,支持了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充实彰显了重办不诚信行为、保护公允合作市场次序的司法导向。同时,经过厘清常识产权刑民穿插案件中的究竟认定与证实标准,促进了刑民穿插案件的协同审理机制,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法则指引意义。

【考点猜测】

侵害贸易奥秘的首要行为范例(2019年《反不正当合作法》点窜)

1.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贸易奥秘。以偷盗、迷惑、勒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的贸易奥秘。2019年《反不正当合作法》新增“电子侵入”这一手段基于互联网成长的斟酌,本色上与前面罗列的行为属于同一性质,首要起到立法宣示的感化。

2.表露、利用大概答应他人利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贸易奥秘。这是不正当地获得贸易奥秘以后,进一步分散贸易奥秘的行为,其方式包括向他人表露贸易奥秘、自己利用贸易奥秘、答应他人利用贸易奥秘。

3.违反保密义务大概违反权利人有关守旧贸易奥秘的要求,表露、利用大概答应他人利用其所把握的贸易奥秘。该范例与前述两品种型的首要区分在于,贸易奥秘的获得自己是正当的,可是违反保密义务,表露、利用或答应他人利用贸易奥秘是不法的。相比于旧律例定是“违反约定”,新法改成“违反保密义务”,明白保密义务包括昭示和默示义务,补足旧法只规定昭示义务的不敷。

4.指使、勾引、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大概违反权利人有关守旧贸易奥秘的要求,获得、表露、利用大概答应他人利用权利人的贸易奥秘。这项新增的行为现实上是将民法上的配合侵权援用到反不正当合作法傍边,即指使、勾引、帮助他人的行为要承当配合侵权的法令义务。

5.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贸易奥秘是不正当获得或不正当表露的,仍然获得、表露、利用大概答应他人利用该贸易奥秘的。第三人虽然与贸易奥秘一切人没有劳动条约关系或保密条约关系,没有约定的保密义务,但其明知或应知贸易奥秘是窃获得来或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表露的,仍然操纵之,在主观上明显具有错误,虽然不承当违约义务,但应当承当侵权义务。

经营者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不法人构造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加害贸易奥秘。此次点窜的《反不正当合作法》新规定了非经营者的自然人等也可以加害贸易奥秘,例如某公司员工将公司研发的奥秘技术上传到网上论坛的行为。

(七)著作权法中传布权的系统——王迁

著作财富权中的“传布权”规制的是以不转移作品无形载体一切权或占有的方式使公众获得作品的行为。

1.远程传布权与现场传布权的区分

(1)远程传布权(“向公众传布权”)针对向不在传布发生地的公众停止的传布

《天下常识产权构造版权公约》的《根本提案》清楚地指出,公约中的传布“意味着向不在传布发生地的公众停止传输”。由于《天下常识产权构造版权公约》属于《伯尔尼公约》的专门协议,两公约中相关术语应具有分歧寄义。

(2)现场传布权针对向在传布发生地的公众停止的传布

在《天下常识产权构造版权公约》中,“传布”这一用语仅指向不在传布发生地的公众传送作品。在中文习惯中,“传布”并不意味着只能向不在现场的公众停止内容的传送,向在现场的公众停止表演和放映都可称为“传布”。

《伯尔尼公约》中的“向公众传布”和“公然传布”分歧:“向公众传布”仅指向不在传布发生地的公众传送作品;“公然传布”则特指第11条之二第1款第3项所说起的行为——在餐厅等公然场所翻开收音机、电视机,接收广播电台、电视台正在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经过其扬声器、屏幕使进入其场所的公众旁观或收听该节目中的作品。

笔者以为,从便于了解的角度来说,无妨将此类权利称为“现场传布权”,将“向公众传布权”称为“远程传布权”,而将“传布权”作为现场传布权和远程传布权的统称。当公众位于传布发生地时,落入了后者的范围;当公众并不位于传布发生地时,则落入了前者的范围。对于“远程传布权”,可以不在传布发生地的公众能否能对作品停止“点播”为标准,分别为交互式传布权和非交互式传布权。

2.远程传布权与现场传布权的区分标准

笔者以为,“传布发生地”并不纯洁是一个物理概念。对于传布能否“面向传布发生地的公众”,需要判定的是感知作品的受众与传出作品的“传布源”之间的关系。假如接收传布的受众可以凭仗感官间接感知被传布的作品,不管能否需要借助机械装备进步感知的结果,该传布就是“面向传布发生地的公众”的。反之,假如要让接收传布的方针受众感知从“传布源”传出的作品,必须操纵某种技术性的传送手段,将作品从一处“传输”至另一处,则该传布就是“面向不在传布发生地的公众”的。

3.传布权系统与我国著作权法

(1)传布权系统对著作权法中传布权专有权利界说的影响

《著作权法》于2020年点窜以后,广播权的界说则对任何非交互式传布都利用了“公然传布”的用语——“以有线大概无线方式公然传布大概转播作品”,它明显是指广播、网播等向公众传布的行为(远程传布)。但如前文所述,《伯尔尼公约》中的“公然传布”(publiccommunication)仅指向现场公众停止的传布,并不触及规制“向公众传布权”(远程传布权)。

《著作权法》点窜前后的广播权界说中都利用了“经过扩音器大概其他传送标记、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布广播的作品”的表述,但其中“向公众传布”的用语是不正确的,其相关的行为明显是指餐厅等场所经过收音机、电视机接收并播放广播电台节目,使处于现场的公众欣赏作品,而不是经过某种技术手段将作品向不在现场的公众传布,触及的是现场传布权,而不是远程传布权(“向公众传布权”)。

与该表述对应的《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第1款第3项的规定是“授权经过扩音器或其他任何传送标记、声音或图像的类似工具公然传布(publiccommunication)广播的作品”,但其中的“publiccommunication”(公然传布)在公约的中文本中被误译为“向公众传布”,致使《著作权法》一样采用了这一不妥表述。是以,2020年点窜后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的界说中,“公然传布”和“向公众传布”的寄义与《伯尔尼公约》中不异术语的寄义是完全相反的。

《著作权法》第39条第6项为表演者规定的“答应他人经过信息收集向公众传布其表演”的权利(此条内容未作点窜),第44条为录音录像建造者规定的“答应他人……经过信息收集向公众传布”的权利(此条内容未作点窜),以及第47条第1款第3项为广播构造新增加的制止未经答应“经过信息收集向公众传布”的权利,均为信息收集传布权,固然属于远程传布权(“向公众传布权”)。这就意味着这三条中“向公众传布”的寄义与点窜后广播权界说中的“公然传布”同义,而与其中的“向公众传布”或“向公众公然广播”反义。这就使点窜后的《著作权法》中的“向公众传布”用语时而仅指面向现场公众的传布,时而又仅指面向不在现场的公众的传布,使人莫衷一是。

(2)传布权系统对著作权法中传布权专有权利适用的影响

对于“点播影院”经过联网电视机供观众点播源自收集的影视剧的行为而言,传布链的起点是视频网站中用于存储影视剧的办事器(第一个“传布源”)。联网电视机是该传布链条中的第二个“传布源”。要使“点播影院”的观众欣赏来自联网电视机这个新的“传布源”的作品,只需借助该“传布源”本身的感化或用于进步欣赏质量的装备即可,无需操纵将作品从一处传输至另一处的传送技术。是以,“点播影院”的传布行为面向位于该传布发生地的公众,触及的是现场传布权。在我国只能对该行为适用放映权

卡拉OK经营者经过类似于局域网的点唱系统向顾客供给音乐电视点唱办事,则与网吧经过局域网供给作品点播具有高度可比性。只要卡拉OK点唱系统的感化是像人们凡是所称的“局域网”一样,从集合存储装备经过技术传送手段将作品传输至联网的终端装备以供用户感知,相关的传布就属于远程传布,加上其交互式传布的性质,对其仍然该当适用信息收集传布权

(3)依传布权系统对著作权法中传布权专有权利的重构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前半句规定的是远程传布权,后半句规定的是现场传布权。笔者倡议鄙人一次点窜《著作权法》时,将广播权的界说的前半句改成“以有线大概无线方式向公众传布作品大概向公众转播该传布”;同时将录音建造者获酬权条目改成“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布录音制品,大概经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装备公然播放的,该当向录音建造者付出报答”。实现“向公众传布”在《著作权法》中寄义的同一,也明白这项权利属于远程传布权。

同时,在增加下文所述的“对(广播和信息收集传布的)作品的再次公然传布权”以后,不应再保存广播权界说中的“以及经过扩音器大概其他传送标记、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布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这样,广播权就成为纯真的以非交互式技术手段向公众传布作品的专有权利。与广播权界说的点窜相顺应,表演权的界说应删除“公然广播作品”,以明白表演权仅规制面向现场公众的演员表演和机械表演,并不规制使不在现场的公众欣赏的远程传布行为。该项行为归入点窜后的广播权规制的范围。

与此同时,倡议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一项新的现场传布权——“对(广播和信息收集传布的)作品的再次公然传布权”,内容为:“经过扩音器大概其他播放标记、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公然传布经过广播和信息收集传布的作品。”与此同时,对于传布行为而言,“兜底权利”已无适用的余地。

(八)传布录音制品获酬权条目研讨——王迁

摘要:点窜后的《著作权法》第45条为录音建造者规定的“传布录音制品获酬权”并不属于法定答应机制下的获酬权。第45条中的“有线大概无线公然传布”是指经过广播、有线电缆或互联网等前言将录音制品的内容向不在现场的公众传输,但不包括交互式传布,由于对于交互式传布,录音建造者享有信息收集传布权这项专有权利,与第45条无关。

第45条中的“向公众公然广播”是指在餐厅或超市等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向现场公众播放录音制品,大概经过收音机、电视机等接收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录音制品的节目,并向现场公众播放。本国录音建造者除非在我国建造和刊行录音制品,否则对于他人在我国传布其录音制品的行为,无权以第45条为根据,要求他人付出报答。

1.传布录音制品的获酬权与法定答应无关

2020年《著作权法》公布后,有概念以为依该法第45条该当向录音建造者付出的报答属于法定答应费。笔者以为该概念是对此项获酬权性质的误解。法定答应属于对专有权利的限制,其条件是著作权法已经为权利人规定了某项专有权利,权利人本可以借助该项专有权利规制他人以特定方式操纵作品或其他受庇护客体的行为。

但立法者斟酌到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操纵者必须事前获得答应较为困难,大概不希望因权利人过于集合而构成市场把持,但又要庇护权利人的经济好处,因而针对专有权利设定法定答应,让合适法定条件的操纵者不必事前获得权利人的答应,就能以法定方式操纵作品或其他受庇护的客体,但应向权利人付出报答。

可是,“传布录音制品获酬权”并不是法定答应机制下的法定答应费,与专有权利没有间接关系,假如没有依2020年《著作权法》第45条向录音建造者付出传布录音制品的报答,其性质并不组成对任何专有权利的侵权。假如称该行为为“侵权”,则此处的“权”仅是获酬权,而不是专有权利。

2.“传布录音制品获酬权”条目的适用范围

2020年《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两类传布录音制品的行为需要向录音建造者付酬,第一类是“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大概无线公然传布”,第二类是“经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装备向公众公然广播(录音制品)”。由于这两类行为之间用“大概”毗连,说明它们是分歧的行为,并不是用语频频。那末,哪些行为属于第一类行为,哪些行为属于第二类行为,两者的分界又在那里?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大概无线公然传布”特指远程传布,行将录音制品向不在现场的公众停止传布,则另一种行为“经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装备向公众公然广播”,则指现场传布,行将录音制品向现场的公众停止传布。

“有线大概无线公然传布”及“向公众公然广播”的寄义,同上篇,略。

2020年《著作权法》第45条中的“向公众公然广播”也属于用语不妥,由于它会使人误以为其寄义为与现场传布相对应的远程传布。假如第45条改成“将录音制品用于以有线大概无线方式向公众传布,大概经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装备公然播放的,该当向录音建造者付出报答”,其规制范围将很是清楚。

“传布录音制品的获酬权”与“信息收集传布权”无关

录音建造者答应他人经过信息收集传布(交互式传布)其录音制品所享用的“获酬权”,是基于专有权利的答应权能,与2020年《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的“传布录音制品获酬权”没有任何关系。假如他人需要对录音制品停止交互式传布,除属于权利限制的情形,必须按照2020年《著作权法》第44条,向录音建造者追求答应并付出报答,不能仅以2020年《著作权法》第45条为根据,在未获录音建造者答应的情况下,径行对录音制品停止交互式传布,只按照往后第45条相关的付酬标准向录音建造者付出报答。

虽然,《著作权法》第45条在字面上包括了交互式传布等一切向不在传布发生地的公众传布录音制品的行为,但按照系统诠释,从中该当解除对录音制品的交互式传布,由于《著作权法》已经对此种传布方式规定了作为专有权利的信息收集传布权。

3.本国录音建造者与“传布录音制品的获酬权”

今朝,我国加入的含有录音制品庇护的国际公约有三个,其中《日内瓦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并不要求缔约方庇护录音制品的传布权大概传布获酬权。

《天下常识产权构造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在第15条第1款为表演者和录音建造者规定了传布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即要求缔约方对于广播和以其他方式向公众传布录音制品的行为,应使表演者和录音建造者获得一次性公道报答。与此同时,第15条答应缔约方对上述规定声明保存。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对该公约第15条第1款声明保存。这就意味着我国不受该公约第15条第1款的约束,没有义务赐与本国录音建造者以传布录音制品的获酬权。这样一来,本国录音建造者无权主张在我国享用此项获酬权。

该公约第4条(百姓报酬)第1款规定了第15条所规定的获得公道报答的权利方面,每个缔约方均应将其赐与本国百姓的报酬赐与其他缔约方的百姓。但该公约第4条第2款对于声明保存的情况作出了出格规定: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另一缔约方利用了答应的保存的情况。

是以,假如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没有对第15条规定的获酬权声明保存,则2020年《著作权法》实施后,其他缔约方的录音建造者可以在我国享用202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传布录音制品获酬权”,即使该录音制品并非在中国建造和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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